(2015)淮开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夏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艳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强人民陪审员 许世洲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桑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