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俞洪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俞洪礼,项仙儿,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保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法定代表人:梁铁伟。被申请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洪礼。被申请人:俞洪礼。被申请人:项仙儿。被申请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俞洪礼、项仙儿、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俞洪礼、项仙儿、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xx号房产[房权证号:缙房权证字第b0xxx**号]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俞洪礼、项仙儿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五金城五金街xx、xx号房产[房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xxx**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3第2x**号]进行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俞洪礼、项仙儿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号房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xxxx6、000xxx**,永康房江南共字第00xx3、00xx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6第4x**号]进行查封。四、对被申请人俞洪礼所有的车牌为浙gxxxx8轿车进行查封。五、对被申请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工业园区(五云镇碧兴路xx号)房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a0xxx**号]进行查封。以上查封在价值人民币1569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