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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维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维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84号被告: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附29号附5-2-1、5-2-3、5-3-3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明,董事长。被告:中维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海尔路6号10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占浩,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中维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