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于某,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黄某,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