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璜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仲文与许均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文,许均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璜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黄仲文。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均木。委托代理人:朱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仲文与被告许均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仲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仲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仲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7元,依法减半收取6158.50元,由原告黄仲文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