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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陈小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立江,居民。被告杨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华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审 判 长  沈 洁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