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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家茹与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茹,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家茹。委托代理人刘春凤。被告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紫云新村1号楼312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元世琪,天津市华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刘家茹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茹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凤,被告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珍、元世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茹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了《悦盛园》楼宇认购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七号桥悦盛园小区商品房5号楼6门401室房屋,原告于2006年5月交齐全部房款352000元。2007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第12条约定,初始登记完毕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被告并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东丽区津塘公路以南悦盛园5号楼6门401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开发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家茹办理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以南悦盛园5号楼6门401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