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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卢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