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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商XX、冯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XX,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中专文化,系大庆创业集团南垣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大庆市鸿信成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经营者。2013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鹏,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XX,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宗轩、姜炎艳,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XX、冯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商XX、冯X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商XX、冯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雪雁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