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长根与刘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长根,男,住峡江县。被告刘勤文,男,住吉水县。原告刘长根诉被告刘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父亲自愿代为清偿该笔债务,且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刘长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长根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兴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