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达成虎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达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潞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潞城市西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波,局长。被执行人达成虎,男,现年63岁,汉族,潞城市店上镇北村人,住本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4年12月26日所作出的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4)第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达成虎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的潞国土资监罚强申字(2014)7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10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4)第8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