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董兴尚、刘云静等与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启刚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兴尚,刘云静,董兴辉,董兴前,程孝军,侯存元,侯红刚,查玉章,查明林,李成果,姬圣岭,李国涛,王德君,刘长富,周尚银,孙启刚,赵玉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汝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董,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兴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静(又名刘运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兴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兴前(又名董星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孝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存元(又名侯存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红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查玉章(又名查玉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查明林(又名查玉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果(又名李成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姬圣岭(又名姬圣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君(又名王德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尚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启刚。一审被告:赵玉芸,系孙启刚之妻。再审申请人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兴尚、刘云静、董兴辉、董兴前、程孝军、侯存元、侯红刚、查玉章、查明林、李成果、姬圣岭、李国涛、王德君、刘长富、周尚银以及一审被告赵玉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启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民四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董兴尚、刘云静、董兴辉、董兴前、程孝军、侯存元、侯红刚、查玉章、查明林、李成果、姬圣岭、李国涛、王德君、刘长富、周尚银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