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郑玉强与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强,赵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郑玉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强与被告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玉强负担。审判员  王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