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200号C-1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143-5。法定代表人瞿和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肖红英,女,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优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