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金洁申请执行金小虎等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凯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洁,金小虎,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金洁。被执行人金小虎。被执行人李新。因被执行人金小虎、李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东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金小虎、李新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洁将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怡和花园交警住房小区40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开字第3300****号,建筑面积335.75平方米)和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金正鲜花酒店对面19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开字第3300****号,建筑面积78.0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由金小虎、李新共同共有变更为金小虎、金洁共同共有;被执行人金小虎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按法律规定,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申请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金洁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怡和花园交警住房小区40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开字第3300****号,建筑面积335.75平方米)和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金正鲜花酒店对面19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开字第3300****号,建筑面积78.0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由金小虎、李新共同共有变更为金小虎、金洁共同共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祖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