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三毛、代小琼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毛,代小琼,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杨三毛,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代小琼,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毛、代小琼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三毛、代小琼未预交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〇一五��二月十日书记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