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灵敏与胡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敏,胡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0号原告:胡灵敏。被告:胡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灵敏诉被告胡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灵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