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灵敏与胡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敏,胡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0号原告:胡灵敏。被告:胡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灵敏诉被告胡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灵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