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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颜红钢与何立志、刘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红钢,何立志,刘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颜红钢,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被告何立志,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被告刘秋婷,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红钢与被告何立志、刘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红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红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红钢负担。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