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刘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刘某已交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收取240元,其余70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雄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