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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胡某,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男,25岁,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胡某军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