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胡某,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男,25岁,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胡某军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