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兵与山东速派物流有限公司、刘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山东速派物流有限公司,刘龙华,王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67号原告刘兵。被告山东速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刘龙华。被告王均峰。原告刘兵诉被告山东速派物流有限公司、刘龙华、王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3586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3586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