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杜翠敏、刘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杜翠敏,刘文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忠,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翠敏。被告刘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杜翠敏、刘文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文革名下2037930.16元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下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文革名下2037930.1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