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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刚指令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440号裁决书,在执行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440号裁决书关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