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盛雪芹与成桂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雪芹,成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盛雪芹,女,汉族,1933年7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成桂霞,女,汉族,1966年1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雪芹与被执行人成桂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