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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鲍开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开峰,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林文,储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鲍开峰,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林文,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得友,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416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