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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罗仲臣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臣,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281号原告罗仲臣,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文县麒麟苗族乡。被告杨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红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仲臣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仲臣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杨军主动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仲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仲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登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