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住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接庄镇火化场内。法定代表人夏杰,职务所长。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6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