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褚栋梁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栋梁,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褚栋梁。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栋梁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栋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栋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栋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