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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郭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2014年10月22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无驾驶证驾驶鲁A×××××号轿车,沿永年县洺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杨庄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马某2相撞,造成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当场驾车逃逸,后于2014年10月11日到永年县公安局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2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辩称,自己认罪、悔罪,且事后主动到永年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无驾驶证驾驶鲁A×××××号轿车,沿永年县洺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杨庄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马某2相撞,造成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当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2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永年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马某2亲属向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郭某甲,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郭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永年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郭某甲平时在村表现较好,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收款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证人马某1、郭某、吴某证言,被告人郭某甲供��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永年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郭某甲自首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