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方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方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方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路***号190D。法定代表人:赵湘军。本院在执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方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县调确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