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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三鑫公司与乘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乘龙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异字第000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乘龙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乘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勇委托代理人王静超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旺委托代理人王书英本院在执行三鑫公司与乘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乘龙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乘龙公司称,本公司与三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仅为815万元,而法院执行中所查封本公司的房地产价值达6000余万元,同时为配合法院执行,本公司又主动提供七台成品车,价值200余万元,因此,法院显属超标的查封,请求依法解除对部分房产和土地的查封。本院查明,三鑫公司与乘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53-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乘龙公司所有的价值8153067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执行实施中,本院分别向枣阳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发出(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53-1号、002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乘龙公司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孙庄社区居委会二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30030**,面积23089.1平方米;03003030,面积1247.8平方米;03003031,面积2170.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00085670、00085671、00085672、00085673、00085674、000918**)办理查封登记。乘龙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并在执行听证中提交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玖誉评估公司)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湖北玖誉(2013)枣房估抵字第025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主张其被查封的房地产评估总价为5453.85万元,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部分被查封的房地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三鑫公司与乘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乘龙公司的房地产,符合法律规定。乘龙公司所提交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系其因向金融机构融资需要而作出的价值评估,该估价报告己超过其自身确定的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的应用有效期间,故乘龙公司以该估计报告为据,主张本院超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乘龙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