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正红与马旺、李胜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红,马旺,李胜红,朱光耀,文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红。被执行人马旺。被执行人李胜红。被执行人朱光耀。被执行人文家兴。申请执行人唐正红与被执行人马旺、李胜红、朱光耀、文家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8月11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朱光耀有银行存款64600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由申请人唐正红领取;被执行人马旺有比亚迪湘B×××××小轿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知车辆位置。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