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新,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理期间,因诉讼保全,本院查封了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钢带增强排水管生产线一套和保时捷轿车一辆(车号豫QDD2**)。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钢带增强排水管生产线一套和保时捷轿车一辆(车号豫QDD2**)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兴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