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怀梅申请石家庄康华纺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家庄康华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裕劳裁字第63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6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