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XX保与马鞍山市精诚矿业有限公司、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保,马鞍山市精诚矿业有限公司,王军,安玲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XX保,男。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精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军,女。被告:安玲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保诉被告马鞍山市精诚矿业有限公司、王军、安玲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XX保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胡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