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榆树连与XX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树连,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4号原告余树连,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XX,出生年月不详。原告余树连诉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树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树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