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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榆树连与XX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树连,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4号原告余树连,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XX,出生年月不详。原告余树连诉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树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树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