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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殿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孙殿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被告孙殿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殿进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殿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400元、财��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