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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闫德俊与李传亮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俊,李传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闫德俊,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传亮,男,28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俊诉被告李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德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