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连诉被告惠阳区永湖镇美德丝花厂、徐敬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惠阳区永湖镇美德丝花厂,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8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廖赞斌、杨培,均为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惠阳区永湖镇美德丝花厂。经营者徐某某。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惠阳区永湖镇美德丝花厂、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双方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惠阳区永湖镇美德丝花厂、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志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