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任宏与别天义、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任宏,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代理人姚世峰,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别天义,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系陕AN0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被告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21号长安银行B座19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铁路新村金桂苑大厦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与被告别天义、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宏及委托代理人姚世峰于2015年2月11日以被告别天义与被告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已赔偿了其医疗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其财产损失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宏承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靳万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