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马仃丹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马仃丹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建科。委托代理人:杨克泉,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广州市马仃丹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任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马仃丹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广州毅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绮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