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徐联峰,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