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文诉被告执行人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黄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永昌县电力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玉文诉被告执行人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永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案件款1000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黄金龙分数次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人民陪审员 高宏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