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章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