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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山威集团有限公司诉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34-1号原告山东山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董事长。被告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201号5040室。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临罗商初字第18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日照长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泽浩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