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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昱萱与汤根山、计良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昱萱,汤根山,计良平,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宋昱萱(宋海红)。委托代理人成启峰、陈佳佳,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根山。被告计良平。被告陈飞。原告宋昱萱诉被告汤根山、计良平、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起诉后,被告汤根山、计良平、陈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昱萱的委托代理人成启峰、陈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根山、计良平、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昱萱诉称:2014年3月26日,汤根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为2.2%,陈飞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汤根山、计良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陈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宋昱萱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各1份,证明汤根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已实际给付款项,陈飞为借款提供担保;证据2、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汤根山与计良平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宋昱萱的曾用名为宋海红。被告汤根山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计良平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陈飞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宋昱萱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汤根山向宋昱萱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称:“今借到宋海红人民币伍万元,按月利息2.2%支付出借方利息,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陈飞作为担保人签字。另查明:宋海红系宋昱萱曾用名。2007年3月20日,汤根山与计良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汤根山向宋昱萱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汤根山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汤根山与计良平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计良平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飞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陈飞应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汤根山、计良平、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根山、计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昱萱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汤根山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汤根山、计良平、陈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薛维俊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旭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