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锁永清与刘新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永清,刘新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锁永清,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刘新德,男,42岁,第七师一二四团五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锁永清与被告刘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锁永清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刘新德已支付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锁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08.8元,由原告锁永清负担。审判员 向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淳 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