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志福与杨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福,杨震,段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福,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段宇,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志福与被执行人杨震、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7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