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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志祥与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祥,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张志祥,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祥诉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祥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