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陈雷、郭万峰、韩国文、张景生、訾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张景生,陈雷,郭万峰,韩国文,訾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行长。被执行人张景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郭万峰,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韩国文,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訾贵英,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申请执行陈雷、郭万峰、韩国文、张景生、訾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景生的存款冻结、扣划后,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双 微信公众号“”